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感化教育或保安處分在管訓中者。 前項各款原因,在五年以內消滅時,恢復其領受撫卹權利。但停止期間應得撫卹不再補發,已逾五年時註銷其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