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感化教育或保安處分在管訓中者。
前項各款原因,在五年以內消滅時,恢復其領受撫卹權利。但停止期間應得撫卹不再補發,已逾五年時註銷其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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