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六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殞命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殞命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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