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傷殘等級如左:
一、一等殘。
二、二等殘。
三、三等殘。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前項殘等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復檢屬實,得予改列殘等。
殘等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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