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在空中、潛水、海上、空降或奉派深入敵後,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除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給與一次卹金外,另按其危險程度增給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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