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