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撫卹受益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再婚或已與人同居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七、自事故發生之月起,其應享撫卹權利,無故逾五年不行使或中途無故停領連續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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