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在地面作戰死亡者,依階級給與二十九至五十三個基數。
二、在地面因公死亡者,依階級給與二十三至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死亡者,依階級給與十七至三十二個基數。
前項死亡軍人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役年資計算之應得退伍金時,得依遺族志願,按其應得退伍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但不發年撫金。
地面死亡一次卹金給與基數如附表。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