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19670428-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70428-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死亡,其服役逾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但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寡妻,得給與終身。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