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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