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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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說明
為使男子於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能儘速完成軍事訓練,以利其生涯規劃,並符合社會民意期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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