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60302070200600 修正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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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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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說明
一、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予以緩徵。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男子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緩徵者,為使渠等人員,可依志願於寒、暑假期間仍受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爰於第二項增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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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三讀 修正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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