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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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說明
一、為使停止徵集後經徵兵檢查合格之男子,依國防軍事需要接受軍事訓練,爰於第一項增訂依國防部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另鑒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四條,已明定補充兵役徵集程序,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爰刪除第一項後段「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規定。
二、國防軍事需求之人力,依軍隊組織及部隊規模,有其定量,隨募兵員額增加,則徵兵需求勢將降低,爰配合增訂第三項,明定志願服役者能滿足國軍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惟當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得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徵兵檢查合格男子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照後公告之;至於回復徵集時,其程序亦同。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該項原規定「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因徵集兵役行政涉及實務執行,尚無需由行政院定之,另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其文字爰修正為「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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