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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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說明
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第一項第二款增訂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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