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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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說明
一、替代役接受之基礎訓練,雖部分課目與軍事訓練類同,但仍與軍事無直接關聯,基於替代役訓用合一,爰刪除第一項「軍事」二字,以符合替代役基礎訓練實需及現況。
二、第二項增訂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屬替代役體位之男子,服替代役期間,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以示公允,且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徵集服為期一年之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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