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四十歲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