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五十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四十歲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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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三讀 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說明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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