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60301070201300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
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令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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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64000000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增加「期間」二字,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履行補充兵役義務之「期間」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以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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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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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三讀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
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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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三讀 修正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
一、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
二、增列勞動部作為相關辦法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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