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因國防需要依其志願,轉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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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2-三讀 修正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為精實國防戰力,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放寬志願士兵入營服役年齡範圍,使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當年直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進入軍中服役,有利其生涯規劃,爰於第一項增訂「適齡男子」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二、另考量適齡之後備役士兵,多甫自軍中退伍,為有效運用上述人力,爰增訂渠等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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