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規定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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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2-三讀 修正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說明
一、為符合兩性平權原則,並有效運用女性人力,於滿足國防軍事需要之前提下,開拓女性人力為志願士兵來源,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配合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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