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00115-第四條修法歷程

20000115-三讀 全文修正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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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三讀 修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說明
一、參酌現行條文第五條體例,明定「免役」之要件,並將原規定「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移列為第一款。
二、增訂第二款,將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值達不適服役標準,列入免服兵役範圍,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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