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111213-第二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11213-三讀 增訂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需於寒、暑假期分階段訓練者,於學校開學時,均予停止訓練,爰於第一項定明。
三、第一項第一款多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止訓練,且如其在營時間超過三十日,已完成基本訓練,為避免反復徵訓,增加人民負擔,並減輕兵役行政負荷,爰於第二項規定,以已訓補充兵列管,不再徵集;至於未逾三十日者,仍予徵集,俾取得軍事專長,以利動員。
四、為使因學校開學而停止訓練之學生,能完成軍事訓練,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於第三項規定於學期結束時,得予以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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