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70526-三讀 增訂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役軍人依現行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保險等權利,內容未臻明確,且亦未明列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法源依據及適用上易生疑義,又實務上相關法令須報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資周延。
三、考量現行實務上相關獎金、津貼權利之發放對象,包括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爰增訂第二項前段準用之規定,以符現況。又為使該等人員與現役軍人同時出差(勤),享有相同之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爰增訂第二項後段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之規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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