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19420124-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20124-三讀 全文修正

國庫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對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知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