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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19721230-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721230-三讀 制定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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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05, lawline_id=19721230-第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