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19650608-第八條修法歷程

19650608-三讀 制定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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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228-三讀 修正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說明
代徵獎金配合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修正為按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並增列但書規定每一代徵人每年以八百萬元(折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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