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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19650608-第十條修法歷程
19650608-三讀 制定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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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18, lawline_id=19650608-第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