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20101214-第九條之一修法歷程

20101214-三讀 增訂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說明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稽徵機關科以代徵人行政罰時,應審酌情節之輕重及其因違反代徵義務所得之利益等,俾符合比例原則,並鼓勵代徵人繳清罰鍰,爰參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修正處罰倍數為一倍至十倍,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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