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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20101214-第九條之二修法歷程
20101214-三讀 增訂
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情形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規定,參照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增訂證券自營商短繳、漏繳稅款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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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18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18, lawline_id=20101214-第九條之二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