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