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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科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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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均屬行政上消極防弊規定,無處刑罰之必要,宜改為行政罰。
二、為符合刑罰條文在前,行政罰條文在後之體例,本條移列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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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一百七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