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科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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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均屬行政上消極防弊規定,無處刑罰之必要,宜改為行政罰。
二、為符合刑罰條文在前,行政罰條文在後之體例,本條移列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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