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者,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