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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