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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