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不記名股票;其股票之轉讓或出質,以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或其構成員全體,均為中華民國國籍之法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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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5-三讀 修正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說明
現行條文後段對外國人持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權之限制,違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市場開放之規定,且與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代之政策相悖,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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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三讀 修正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為過渡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成為會員制之需要,爰修正本條明定證券交易所股票轉讓之對象以證券商為限;另為避免壟斷並規定每一證券商之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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