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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