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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