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獲得特許或許可之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其設立事項與本法之規定有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補正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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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本法自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本條所定補正期間早已屆滿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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