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