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六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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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三讀 修正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說明
配合商務仲裁條例名稱及條次變更,修正本條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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