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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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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一百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