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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