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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
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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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一百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