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十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前項規定,應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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