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非於其上市契約經前條之核准,不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