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所對於前項申請之處理,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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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三讀 修正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證券交易所應擬訂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茲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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