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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