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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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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一百四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