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零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為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時,應以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一種身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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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為配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修正,本條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限於一種身分之限制,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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