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一百零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
一、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
三、會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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