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