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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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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七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