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之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其未上市者,得於經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核准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營業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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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三讀 修正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增加承銷商出售其所包銷有價證券之銷售管道,不再局限於僅能透過流通市場處理,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以配合市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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