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之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其未上市者,得於經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核准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營業處所為之。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