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附具清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期間屆滿前即結束銷售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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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要求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資料,為簡化證券商承銷實務作業,爰刪除本條規定。
三、配合本條之刪除,為利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未來將於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規範證券商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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