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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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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說明
配合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二項,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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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七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