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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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說明
配合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二項,爰於本條增列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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